吉水县刘某离婚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88日生,住吉安市吉水县阜田镇A村B自然村84号,身份证号11111111, 电话:11111111。 被告王FEN,女,汉族,1988年7月出生,住吉安市吉水县阜田镇A村B自然村84号,(现通信地址: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C村委会E自然村),电话:11111111(父亲)。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儿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每月分别支付抚养费各500元; 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重婚而致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其他经济损失8万元; 五、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8001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相识,其后不到两个月就举行婚礼,8008年 月 日办理了结婚证, 年 月 日生育女儿刘开茜,8006年 月 日生育儿子刘开旭。 由于草率成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矛盾,甚至发生争吵。婚后至8009年,原告一直在广东打工,与被告分多聚少。被告于8008年到吉州区打工,期间认识一四川男子,此后被告就与该男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由于被告重婚,8008年7月后,被告与原告再也没有同居生活,彼此没有联系。 因为被告重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于8008年首先提出离婚,双方共同去办理协议离婚时,由于原告的户口问题导致没有办成。此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离婚,但是双方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婚后,双方在吉州区城南购买了一套廉租房,应该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重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因为不和长期分居至今有二年多,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彼此不来往,家庭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且要求按照《婚姻法》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特具此状,望尽快判决。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 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被告的日记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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