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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复议申请书

林业行政复议申请书(填写范本)

  

申请人:姓名 张三 性别 出生年月 1968年08月02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042119680802XXXX

  工作单位 明溪县绿地林业有限公司

住所 明溪县盖洋镇湖上村水坑组60号

邮政编码 365205 电话139605800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明溪县绿地林业有限公司

  住所 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26号

邮政编码 365200 电话139605800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四 职务 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王东 联系电话: 1396058009

  被申请人:名称 明溪县林业局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明盖林罚〔2012〕0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07月06日在明溪县盖洋镇湖上村下楼山场进行的是开设伐区便道,没有明溪县林业局明盖林罚(2012年)0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明溪县林业局作出的明盖林罚〔2012〕0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明溪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林业局(行政复议机关)

  附件:1、申请书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张三(或明溪县绿地林业有限公司)

   2012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