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得加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一】个体工商户张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地烟草专卖局调查发现张某一次销售卷烟55条,构成无证批发,拟处以批发总额40%的罚款计2200元。张某认为村民结婚用烟量大,且卷烟都是当地烟草公司的烟,自己也不知道这样做违法,不该罚这么重,多次跑到专卖科争辩。烟草专卖局认为张某态度恶劣,无理纠缠,扰乱办公秩序,将罚款比例由40%改为50%,计2750元。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发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该县级局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作出罚款275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处罚决定。 【评析】 当地烟草专卖局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但实践中一旦人家真的申辩了,我们就不高兴,认为这是态度不老实,于是出现“态度罚”。本案中张某争辩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要不是采取极端方式,应认为属于正常申辩。退一步说,即使张某真正扰乱办公秩序,那也应报告有关部门另案处理,不能因此加重处罚。 复议机关的做法也是错误的,违背了行政复议不加重处罚的原则。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初衷是为当事人搭建一条救济渠道,申请复议后不但没减轻处罚,又搭上了300元,申请复议变成了“没事找事”,以后谁还敢申请复议。 在刑事诉讼中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如果一审判了个无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无期确实判错了,应该是死刑,于是改判死刑,被告人上诉成了“找死”,这样就没有人再上诉了。如果确实判轻了怎么办,判轻了就判轻了,除非检察院抗诉。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从而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今年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如果被告人上诉自愿要求加刑,加不加。有人说了,哪有这么傻的,你别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例如2001年在芜湖县赵桥乡杨老村发生的李某故意杀人案。2001年11月28日晚,李某从安徽宣城市离家出走,步行了近20个小时,至芜湖县赵桥乡杨老村时,拿起锄头就朝被害人汪某头部砸去,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案发后交待:“我感到自己是宇宙的太阳神,全身的筋在不停地跳,感到身上就像有一股气在逼我打人、杀人。杀了小孩,气就消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李某案发时急性躁狂发作,具有限定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对此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量刑太轻,认为自己作案手段极其残酷,要求枪决。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定性上诉无效。 在行政处罚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若干不得加重处罚的情形,就其实质来说,这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脉相承,都是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申辩权。这些情形主要有: 1.陈述和申辩不得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不得加重处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3.行政复议不得加重处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4.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上一篇: 章贡区人民法院概况、电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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