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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审判管理 安福法院完善审委会制度

推进审判管理 安福法院完善审委会制度
2012-4-13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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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作为最高审判机构和审判决策机构的职能作用,4月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新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审判委员会职能权限、议决事项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规范,有力提升了该院审判管理水平,推进审判管理常态化,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明确了审判委员会职能权限。《规则》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工作的决策机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确定了审判委员会议决事项。《规则》详细列明了拟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自诉案件需作出逮捕决定的,需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或拟终结执行(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等十五类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明确了审判工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向上级汇报的审判工作专题报告,有关审判工作重大问题的请示、批复或答复等八项审判工作问题也需提交审委会讨论,避免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的杂乱及无序。

  规范了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规则》规定,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事项提请部门在会议召开二日前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议题表》,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交研究室,应同时按审委会人数提交文稿或审理报告,并由研究室分送审委会委员;审委会会议议程安排表由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签;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依次为听取承办人汇报,对承办人提出询问,讨论发言,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决定等五个步骤。

  强化了审判委员会保密责任。《规则》规定,所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情况和事项。对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予以严肃处理,审委会的会议记录系机密材料,未经院长或该次会议主持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审委会记录。 (安福县人民法院 颜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