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0-11-25 15:10:16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含本数)以下,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案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列第二审行政案件: l、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案件; 2、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以上,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被告为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 5、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有困难的案件; 6、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7、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8、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以及认为需要自己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3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1994)32号文印发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下一篇: 强制医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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