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成性屡教不改 肢残志短再次获刑盗窃成性屡教不改 肢残志短再次获刑 ?xml:namespace>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肖春妍 发布时间:2013-02-01 08:50:24 吉安法院网讯 屡次犯案还被变压器电伤,成了残疾人仍不悔改,竟能想办法将别人的面包车开走。?xml:namespace> 王某某今年35岁,抚州市崇仁县人,有严重恋物症,1997年因盗窃妇女内衣内裤200余件被相关部门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又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其又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于2009年两次顺手拎走他人钱包,盗窃现金5100元。2010年在盗窃变压器时被电伤,全身烧伤面积达15%,左臂全部缺失,右手仅大拇指能正常活动,被评为二级伤残。 出院后的王某某恶性不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568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某系累犯,且有多次前科劣迹,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又退缴了部分赃款、赃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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