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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成性屡教不改 肢残志短再次获刑

盗窃成性屡教不改 肢残志短再次获刑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肖春妍  发布时间:2013-02-01 08:50:24


   吉安法院网讯 屡次犯案还被变压器电伤,成了残疾人仍不悔改,竟能想办法将别人的面包车开走。131,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某今年35岁,抚州市崇仁县人,有严重恋物症,1997年因盗窃妇女内衣内裤200余件被相关部门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又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其又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于2009年两次顺手拎走他人钱包,盗窃现金5100元。2010年在盗窃变压器时被电伤,全身烧伤面积达15%,左臂全部缺失,右手仅大拇指能正常活动,被评为二级伤残。

   出院后的王某某恶性不改,201264晚,其伙同另一名残疾人王勇华,驾驶面包车从崇仁县窜至永丰县城一小区内,利用三轮摩托车钥匙套锁的方法,将小区内一住户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盗走,由王某某负责把该被盗车开回崇仁,王勇华则开另一辆车。74晚,王某某在得知王勇华被警方抓获后,主动将赃车开回原处。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20988元。827,王某某被永丰县公安局传唤,其绕到公安局对面的永丰县委大院内又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将桌上一手提包拎走,内有现金和银行卡等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568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某系累犯,且有多次前科劣迹,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又退缴了部分赃款、赃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