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xml:namespace>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天民一终字第 3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北环路。
负责人李斌,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峰,该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晓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海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二分公司司机,住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37号42栋3单元30l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虎,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个体司机,原住清水县永清镇南源村一组21号,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水县永清镇南源村一组21号。系王虎虎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双定,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永清镇西华路。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珍珍,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北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启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姬海涛、王虎虎、裴双定、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清水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晓峰、刘晓冬,被上诉人姬海涛、被上诉人王虎虎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上诉人裴双定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被上诉人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甘E·11003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为裴双定,挂靠在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公司,王虎虎系雇佣驾驶员。2009年11月11日,王虎虎驾驶甘E·11003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7人,实载27人,由清水县城往天水市麦积区方向行驶。14时02分,当车行经省道305线101KM+300M(清水县红堡镇小泉电站)附近路段时,因雨、雪天路滑,躲避路面泥坑时操作不当,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向左驶出路面坠落到公路外的牛头河河床上,造成车辆损坏,二人死亡,姬海涛等24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对受伤乘客进行了积极救治,姬海涛被送往清水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侧气胸;2、右3、4肋骨骨折;3、右锁骨远端骨折;4、右侧胸壁皮下气肿。于2009年12月8日出院,共住院27天,所花费用已由顺达汽车运输公司支付。出院医嘱:1、继续服药巩固疗效;2、加强营养、适当活动、注意休息;3、“8”字绷带外固定3周后复查;4、不适随诊。期间姬海涛于2009年12月28日、31日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随诊支付医疗费2654元。2009年12月3日天水市交警支队清水县大队第3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虎虎驾驶超员且机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本事故由王虎虎负全部责任。2010年1月23日姬海涛被甘肃中荣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甘E·11003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每座200000元。甘肃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929.78元。
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一审确定列入可赔偿项目及数额为:
1、医药费。医药费2654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姬海涛从发生事故到?xml:namespace>2010年1月23日定残之日,误工71天,根据提供的月收入证明,应确定误工费为2600元÷30天×7l天=6153.33元。
3、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决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根据姬海涛提供的护理人员其妻月工资证明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住院27天,确定护理费为1800元÷30天×27天=1620元。
4、交通费。姬海涛在清水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家住天水市秦州区,考虑到住院期间的护理、家人看望、事故认定、出院等情节,主张304元,有票据为证,予以确认。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本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25元计算,住院27天,因在异地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包括本人及陪护人员1人,每人每天按25元标准计算,为27天×25元×2人=1350元,主张1080元,应以其主张为准。
6、营养费。对姬海涛主张的营养费,以住院期间为准,每天按10 元计算,确定为27天×10元=270元。
7、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姬海涛为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2009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1929.78元× 20年×10%=23859.56元。
8、鉴定费。主张鉴定费150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确认。
9、精神抚慰金。事故造成姬海涛伤残,给身体功能和生活带来影响,也给其精神带来痛苦,精神损害客观存在,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数额,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所产生后果等因素应确定为2000元。
上述1—9项合计39440.8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虎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雨、雪天道路湿滑时驾驶超员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清水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为行政责任认定,但认定结果与本案事实相符,可以依此确定民事责任。顺达汽车运输公司是该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在收取管理费后获得了运营利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虎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姬海涛受伤,登记车主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实际车主裴双定应与王虎虎共同对姬海涛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肇事车在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投保了200000元/座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根据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作为行政法规的《道路运输条例》明文规定营运客车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说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法定保险,性质具有同一性,即二者均为强制保险。从保险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看,都是将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者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分散风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依此理解,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可以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处理。经庭审确认,除精神抚慰金2000元外,姬海涛的损失为37440.89元,并未超出保险限额,因此姬海涛的损失应当由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承担,但因承保险种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姬海涛的精神抚慰金应由王虎虎、裴双定、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共同赔偿。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关于与实际车主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并明确约定发生事故概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因该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原告,不予采纳。姬海涛要求赔偿复印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姬海涛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7440.8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付。二、被告王虎虎、裴双定、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姬海涛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姬海涛要求赔偿复印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 由姬海涛负担120元,王虎虎、裴双定、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60元。
一审宣判后,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处理原则不当。本案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乘客27人,而该车行驶证核定载客数为17人,超载10人,一审法院审理时没有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与交强险是性质不同的险种,具有商业性质,而一审法院却将其比照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作出了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部先予赔付的错误判决。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及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统一实施道路交通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甘运市监〔2009〕2号)文件规定,2009年6月甘肃省运管局授权甘肃省道路运输协会下发了《甘肃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甘道运协〔2009〕11号),其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时,应按照承保时核定载客座位数与实际载客人数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请求改判上诉人按比例承担17/27的保险赔偿责任,即对姬海涛赔付损失37440.89元的62.96,应为23572.78元。
被上诉人姬海涛辩称:《道路运输条例》明文规定营运客车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说明这种保险是强制保险,保险目的都是将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乘客作为弱势群体,对所乘车辆的超员问题无法处理,事故发生后谁是超员对象也难以界定。上诉人所举出的内部文件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故被上诉人应得到全额的保险赔偿,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裴双定辩称:上诉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文件不能作为限制对受害人赔偿的条件,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然依据。裴双定仅是登记车主,没有实际经营,不应承担责任。事故车辆的保险由顺达汽车运输公司购买,出站时就有超员情况,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向顺达汽车运输公司追偿。
被上诉人王虎虎、被上诉人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均认为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同意维持原判决。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依法向肇事车辆所有人、保险人及具体侵权责任人索赔的权利。本案中王虎虎驾驶超员且机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致使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其应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负全部责任。王虎虎系肇事客车车主裴双定的雇佣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裴双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车登记挂靠在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并且公司实际收取了管理费用并享有经济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虎虎、裴双定、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对肇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获得的经济收入按照相互约定享有利益,均应为合法的责任主体,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害结果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甘E·11003号客车由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在上诉人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座,按照核定座位17座计算,该车投保总额为3400000元。由于事故发生时,所有乘客均在车上,车辆严重超载,27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伤亡损失,在客观实际上也无法按照座位来区分并确认具体的理赔对象。由于是同一事故中多人受到损害,故在保险理赔时应给予每个受害人以平等的获得弥补损失的机会。上诉人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虽然提出在具体理赔时应依据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统一实施道路交通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甘运市监〔2009〕2号)及甘肃省道路运输协会《甘肃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甘道运协〔2009〕11号)等文件精神,“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时,应按照承保时核定载客座位数与实际载客人数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但是作为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从维护实际受害者利益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根据事故造成的实际结果,将本案事故的发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承担理赔责任。事故发生后,为使伤员及时得到有效救治,减少损失,顺达汽车运输公司亦主动承担了部分赔偿义务。从现有起诉法院的多案诉讼请求来看,本次事故的实际损失尚未达到该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总额,故上诉人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应在其车辆保险总额3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按照行业内部规定请求确定按比例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认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亦为强制保险所持理由并不充分,应予以纠正。
经二审庭审确认,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姬海涛的实际损失为37440.89元并无异议,故上诉人人保财险清水支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由于该车承保的险种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其约定范围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姬海涛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依法应由责任人王虎虎、裴双定、顺达汽车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部分理由虽有不妥,但判决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斌
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
代理审判员 周 昊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