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恶劣天气属于施工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一般开发商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上关于逾期交房的免责条款。例如,约定中有这一条:“施工期间发生日降雨量超过60MM或者六级以上(包括六级)大风极恶劣天气,出卖人可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顺延交房日期。”因此,每当开发商因为逾期交房与购房者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时,往往会拿出气象部门的相关资料,将发生此类事件的日期对应的违约金相应扣除。

那么,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这种免责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开发商提供给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是事先拟定好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恶劣天气属于施工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不构成不可抗力,而开发商却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与购房者约定发生恶劣天气逾期交房免责,实际上免除了本来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的责任,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故依据上述规定,此类约定应属无效。

   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恶劣天气导致延期交房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