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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工程律师成功代理工程施工纠纷案件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吉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就吉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吉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竣工时间,双方有争议,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相关部门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能采纳建筑公司自认的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筑公司主张的2005620日,以及吉安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吉市建综验字【200436号会议纪要提及的竣工日期为20055月,均不是相关部门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只是建筑公司自认的竣工日期。

二、关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双方也有争议,原审法院认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2005818日,本代理人予以认可。

1、按照法律规定和验收报告的格式,可知工程应当竣工验收备案,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只对勘察、设计部分进行验收,而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意见才是对工程全面验收,是最终的验收结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由此可见,工程最终完工的时候由承包人、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在验收报告上面签章,这几方全部认可后,才能送工程档案部门进行备案,因此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意见才是最终的验收结论。

2、本案《工程验收报告》、《监理总结评估报告》等书证表明,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058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十七条规定: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在本案所有证据中,《工程验收报告》、《监理总结评估报告》、《工程验收备案表》等证据是书证、原始证据,证明力最高。

3、建筑公司并未否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签署时间为2005818日。

4、关于水泥砂桨面层检验质量验收合格时间,应该认定为2005816日,而且该时间只是印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在后,并非争议焦点。

水泥砂桨面层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证明由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的楼面水泥砂浆粉刷工程是2005816日才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必然在此后。监理人员夏辉汉证明,他2005816日才收到施工单位的材料,所以他认为是事后补填,其实是想说明收到施工单位的材料比较晚,水泥砂桨面层检验质量验收记录是2005816日才签写验收意见,这个事实没有问题。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05818日,建筑公司延误工期,对此,监理单位要求房产公司补交了超期4个月的监理费用2000元(每月500元),有监理单位200598日发票、进账单、监理人员夏辉汉证词为证。

四、建筑公司认为房产公司拖延了验收时间,没有事实依据。

工程最终完工的时候由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在验收报告上面签章,何时验收,何时出具验收报告,均是按正常的法定程序进行,并非房产公司所控制和确定,并无拖延,实际操作是: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自己备好验收竣工资料并且向有关部门提交这些资料。房产公司并未拖延验收时间。

五、由于双方未进行真正意义的结算,房产公司不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

六、房产公司由于建筑公司延误工期四个月,造成向业主支付按揭款和房租246642.91元,建筑公司应予赔偿。检察机关并未就房产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提出抗诉意见,建筑公司对原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上述损失,也未有相反证据。

七、原审法院未支持房产公司房租损失120961.4元是错误的,请求予以纠正。

房产公司建筑公司延误工期四个月,而与业主的协议又必须履行,因此,房产公司此间为业主交纳的按揭款及支付给业主的房租等损失是确定的、已发生的,原审法院未能支持房产公司主张的房租等损失,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申诉意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采信,应该驳回其请求。而房产公司认为,法院应判决支持房产公司所主张的因延误工期造成的按揭款损失及房租损失。

代理人:李海军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四)监理单位由总监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总监签署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