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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的申请书

请求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的申请书

某某县交警大队:

我与王某某交通事故一案,明明王某某不戴安全头盔、在交叉路口未减速行驶,未充分注意安全,可是贵大队却认定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贵大队也命令申请人预付了3万元医疗费,可是贵大队还扣押申请人的货车一直不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赔偿的需要扣车),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现在认定书都早已下发,也不需要检验鉴定车辆了,贵大队再扣押我的车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造成我停车费、停运损失等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我请求领取我的货车,谢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