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的申请书请求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的申请书 ?xml:namespace> 某某县交警大队: 我与王某某交通事故一案,明明王某某不戴安全头盔、在交叉路口未减速行驶,未充分注意安全,可是贵大队却认定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贵大队也命令申请人预付了3万元医疗费,可是贵大队还扣押申请人的货车一直不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赔偿的需要扣车),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现在认定书都早已下发,也不需要检验鉴定车辆了,贵大队再扣押我的车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造成我停车费、停运损失等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我请求领取我的货车,谢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上一篇: 江西吉安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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