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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律师网律师代理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生,住青原区河东街道某某路1号47栋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6242119,电话:1580796  。

被告陈某某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2009年4月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恢复商铺店面原状;

二、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6月商铺租金2139.7元,并支付违约金6419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6日,原、被告在原告住处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4月1日起至2012后3月31日止,租金为3个月一交,先付后用。被告租赁原告商铺作玻璃加紧工所用,合同履行至2011年5月份被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商铺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30天未交纳租金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多次追索租金,未果。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青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