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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律师参与代理2009年全国最大交通事故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安福县武功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客运公司已经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在承保的承运人责任险限额(每座30万元)内代客运公司赔偿。
二、被告新余北湖宾馆及下属的新余北湖旅行社对该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无证经营,未安排导游全程陪同,私自雇请肇事车,未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应由被告新余北湖宾馆在旅行社责任险每人最低限额8万元、旅游意外险每人最低限额10万元的保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
1、新余北湖旅行社无证经营,系非法经营,其违法行为和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无证就不能经营,不经营就不会发生事故。
2、按照旅游法规及旅游合同约定,新余北湖旅行社应该安排优秀导游全程陪同,却未安排导游全程陪同。
3、敖海云驾驶的肇事车系新余北湖旅行社私自雇请的, 客运公司毫不知情,新余北湖旅行社不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告知客运公司,致使客运公司无法知晓、无法监管。
4、被告新余北湖宾馆及下属的新余北湖旅行社未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应由被告新余北湖宾馆在旅行社责任险每人最低限额8万元、旅游意外险每人最低限额10万元的保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新余北湖旅行社投保强制性保险,此次事故的乘客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限额高达18万以上,加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10万元质量保证金,伤亡旅客本来依法可以得到充分赔偿。可是省调查组严厉指出,新余北湖旅行社没有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导致旅客得不到相应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赔偿款,因此新余北湖旅行社应该承担违法责任。
事故发生时,国家关于旅行社管理的有效法规是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2月11日修订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其中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三)国内旅游: 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新余北湖宾馆在事故发生后非法注销新余北湖旅行社,转移新余北湖旅行社的资产,并且未进行清算,明知新余北湖旅行社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而不予监管,作为开办单位和实际控制人,被告新余北湖宾馆对新余北湖旅行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1、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新余北湖旅行社自2004年就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多年没有办理工商年检,早已经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四、 敖海云并非客运公司的雇员,其驾驶的肇事车系挂靠客运公司,客运公司还未收取任何费用,敖海云驾驶的肇事车系新余北湖旅行社私自雇请的, 客运公司毫不知情,新余北湖旅行社不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告知客运公司,致使客运公司无法知晓、无法监管。因此,客运公司不应与敖海云承担连带责任,最多只能承担少量责任。
五、原告计算标准、方法存在以下争议。(略)
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李海军
电话:13097221308
电子信箱:13097221308@163.com

附:


旅行社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经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十条 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

  旅游者利益, 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

  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

  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 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

  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

  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

  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 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

  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

  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 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

  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

  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

  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终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

  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 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 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

  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

  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向旅游

  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09年中国重大交通事故 
标签: 2009年中国重大交通事故  2009-08-10 12:02《2009年中国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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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发生一起死亡1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月19日16时30分,黑龙江省尚志市万通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王玉良驾驶黑L49970大型客车,乘载46人(核载42人),沿同三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至447公里加680米哈尔滨方正县境内,因冰雪路面、车速过快导致失控,追尾撞向前方因事故停在道路上的黑D29033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19人死亡、27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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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16时30分,福建省仑峰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号牌为闽CY9537的大型客车(核载45人),从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驶往福建省石狮市,当车辆行至长(春)深(圳)高速公路2898公里福建省南平市境内,向右冲出护栏,迎面撞上体后倾翻,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

云南楚雄发生一起死亡21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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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怒江发生一起死亡10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5月11日8时34分,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驾驶人阿贵驾驶云M09827中型普通货车,行至俄嘎林区便道3公里加75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云Q1018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10人,核载1人)发生刮擦,致使云Q1018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坠于距路面320米深的河谷石滩,造成10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江西宜春发生一起死亡10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6月16日1时46分,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驾驶人李围驾驶赣J32773小型客车,乘载11人(核载7人),行至320国道1012公里加910米宜春袁州区境内,因占道行驶,与一辆号牌为赣03-61616低速载货汽车正面相撞,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

山东海阳发生一起死亡11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8月1日22时50分,山东烟台海阳市徐家店镇孙家秋口村驾驶人孙福有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斯太尔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五间屋村北210省道99公里加300米处,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鲁FA8237号客车(核载19人,实载10人)正面相撞,造成6人当场死亡,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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