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律师李海军为两名溺水儿童家庭代理诉讼民 事 起 诉 状?xml:namespace> 原告孙xx,男,汉族,19xx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系死者孙xx源、孙子xx父亲,电话:13097221308。 原告xx波,女,汉族,19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xx妻子,死者孙xx源、孙子xx的母亲。 被告周xx洪,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xx斜对面,电话: 。 被告周xx富,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xx斜对面,系周xx洪之兄,电话: 。 被告彭xx学,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xx斜对面,系周xx洪妹夫,电话: 。 被告周xx华,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周xx村,电话: 。 被告周xx裕,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周xx村,电话: 。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xx自然村。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周xx自然村。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80%,即268147 元(原告具体损失附后); 二、诉讼费、送达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前五被告占用被告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xx自然村、被告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周xx自然村的土地长期开办经营砖窑,在砖窑附近擅自违法采挖泥土导致地面形成一个很深的水xx。2010年5月3日下午5时多,原告的儿子孙xx源(2004年2月14日出生)、女儿孙子xx(2005年7月19日出生)路过水xx附近,不慎落入水xx中淹死,导致原告经济、精神上造成巨大损害。 原告方认为,前五被告擅自违法采挖泥土导致地面形成一个很深的水xx,水xx在砖窑工作区域内,附近经常有人路过此处,被告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无人及时制止儿童在水xx附近活动,无人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家住附近的原告子女落入水xx中淹死。被告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xx自然村、被告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周xx自然村对前五被告擅自非法占用本村土地长期开办经营砖窑的行为放任不管,也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七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望依法及时、公xx判处。 此致,吉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原告具体损失清单 1、丧葬费2058元/月X6个月X2人= 24696元;2、死亡赔偿金5075元/年X20年X2人=203000元;3、处理事故误工费:4人X20天X68.6元/天=5488元;4、交通费2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X2=100000元; 以上共计33518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计268147元。 原告证据目录 第一组原告身份证、户口本 证明目的:1、原告身份情况2、原告系死者孙xx源、孙子xx的父母 第二组 xx派出所、xx村委会、周xx小学证明3份 证明目的:孙xx源、孙子xx不慎落入水xx中淹死 第三组现场照片一组 证明:现场情况 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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