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诉书
申诉人:李某凤,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 ,身份证号码362421xxx.,电话: 。
申诉请求:依法监督,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4)吉执异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某某县人民法院扣划申诉人存款28000元违法,应返还申诉人存款28000元。
事实和理由:
某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肖某贵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时,于2009年5月22日强制扣划了作为案外人的申诉人28000元存款。申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申诉人28000元存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〇一〇年三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曱议,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执异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人的异曱议。申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申诉人28000元存款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理由如下:
一、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错误。
2009年5月22日强制扣划了申诉人28000元存款,至今1年,但是申诉人从未收过任何关于执行的裁定或通知,这明显有违法律规定。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认定肖某贵故意犯罪所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适用法律错误。
(一)、申诉人的28000元存款系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是申诉人与肖某贵的共同财产。
申诉人与肖某贵已经判 决离婚,该28000元是申诉人离婚后的存款,系申诉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申诉人与肖某贵的共同财产,执行申诉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肖某贵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是2003年的案曱件,而申诉人与肖某贵2008年经过某某县人民法院判曱决离婚,存折上明确反映该28000元是申诉人离婚后的存款,可以确认不属于申诉人与肖某贵的共同财产。
(二)、虽然申诉人与肖某贵曾经是夫妻关系,但是肖某贵所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侵权之债,是故意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产生共同侵权责任,没有共同侵权不能产生共同侵权责任。申诉人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仅有夫妻关系不应该导致一人侵权却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
肖某贵的犯罪、侵权行为不是为了夫妻的共同利益也不是为了家庭,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抢劫、杀人、强曱奸等犯罪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已经确认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21页指出:“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的债务应不包括个人犯罪所造成的赔偿,侵权之债是夫妻一方侵权行为引起的,显然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让妻子为丈夫的犯罪行为来赔偿也是于法无据的。
综上所述,请求检曱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此致,
某某县人民检曱察院
申诉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
附证据材料目录:
1、 某某县人民法院(2004)吉执异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
2、 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吉民一初字第⑥49号离婚判曱决书;
3、 执行异曱议书;
4、 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扣划28000元存款的申诉人存折、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