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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而新颖的离婚案件律师代理词

一起普通而新颖的离婚案件律师代理词

(本案是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李海军律师代理的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但是本案也有一定的新颖、复杂之处,一审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采纳女方代理人李海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公证书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直接依据,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出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迟迟未能及时送达判决书给被告男方,导致了被告在8个多月后突然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改判不离婚,并且提供了短信等新证据证明双方还没有感情破裂,而且关系亲密,并且认为原告女方离婚是父母所迫,并且在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和他人非法同居已经怀孕!男方律师认为双方关于离婚协议的公证书是无效的,不能作为离婚的直接证据。此时,本应该亲自出庭的女方,无论法官、律师怎么要求,都拒绝亲自出庭。男方据此更加认为女方在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和他人非法同居已经怀孕!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观摩比赛活动中,挑选了该案参加庭审观摩比赛,吉安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市人大、市政协等单位人员参加了观摩。李海军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即女方的合法权益,发表了律师代理意见,双方律师的精彩辩论,得到了所有庭审参加人员的认可。)

   二审代理词 (部分省略)   

审判长、审判员:

我曾经担任被上诉人李X琴的一审代理人,现作为被上诉人李X琴的二审代理人,对于本案事实有深入了解,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简要发表以下律师代理意见:

一、双方关于离婚协议的公证书,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离婚协议的公证书,是在李X琴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几天,上诉人同意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的公证,后来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可是由于生育证等手续问题,民政局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而上诉人迫于父母压力,不同意到法院处理离婚事宜,一审法院只有依法判决离婚。

   公证书是经公证员依法审查,听取双方真实陈述,在双方不受亲友干扰的情况下形成的,真实、合法、有效,而且是在诉讼中形成的,上诉人应该知道公证书的效力和可能成为离婚判决依据,其应该承担相应后果。上诉人辩解该公证书是强迫、违法产生的,与事实不符。

二、上诉人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条款没有强制力,这是转移视线,偷换概念。因为公证书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和能否成为财产分割的必定依据是两回事,该公证书是不能成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必定依据,但是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重要证据。

该公证书可以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可以视为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自认感情破裂并且同意离婚。还可以证明一审时双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情况。

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债权债务、子女的处理,对于上诉人没有显失公平,而被上诉人明显吃亏,为了尽快离婚,自愿承担了上诉人所造成的巨额债务。该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财产等问题的重要证据。

三、上诉人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请求判决不离婚的上诉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而且婚姻是双方的,仅仅是上诉人一厢情愿,也不能成为强行维持名存实亡婚姻的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后分多聚少,上诉人在外吃喝玩乐,没有家庭责任感。从事运输多年,没有发生事故,按理应该有较多积蓄,可是却莫名其妙还弄出巨额债务,让被上诉人过着孤独、贫苦的生活,这与上诉人所说的“感情好”完全不符。

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和被上诉人共同去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共同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只是由于生育证的原因未能办好,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在诉讼中自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这与上诉人所说的“感情好”完全不符。

上诉人及其父母在明知一审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故意躲避,导致一审法院长期联系不上上诉人,如此恶意“拖住你,让你难堪”的做法让人唏嘘。但这恰恰证明双方在一审至今一年中都没有实质联系,没有见过面,双方都没有为挽救婚姻做任何努力。

上诉人之所以上诉,是突然发现了被上诉人的优点及利用价值,其父母怂恿他上诉,但是这一厢情愿的举动,不足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能够维持,其实上诉人对于上诉,也是抱着侥幸心理,对于结果也是无所谓,无非就是想将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再拖几年,报复被上诉人,彻底毁掉被上诉人的幸福,或者意图让被上诉人在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更大牺牲。在二审庭后的沟通中,上诉人也表达了这样的意图。

四、这次离婚诉讼,有上诉人通过公证书自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离婚诉讼,虽然由于上诉人的原因,至今1年多没有结果,但是所有人都明知这样的婚姻无法继续维持,如果二审法院改判不离婚,上诉人又可以利用“联系不上”拖延下次的诉讼,加上离婚起诉的间隔期、审判期间,不知道要拖到猴年马月。被上诉人又要在偏僻的山区法庭、遥远的吉安法院、求生之地深圳市等地方奔波,付出更多时间、费用,而上诉人却不会为浪费司法资源、浪费他人时间金钱而受到任何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期间通过公证书自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在1年多时间互不联系,互不见面,夫妻关系无法强行维持,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正确判决。

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李海军

电话:13097221308

电子信箱:130972213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