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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律师关于姜XX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现就姜XX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姜XX涉嫌的是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强迫、雇佣、容留、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卖淫罪是指提供卖淫场所、容留、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所以不难看出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包括容留、介绍行为,但不限于此,并且相对于容留、介绍卖淫罪而言具有相当的组织性。而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方面只表现为容留和介绍行为,不具有组织性。这里的组织性是指具备一定的组织体系,体系内存在明确的分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手段等。就本案而言,姜XX仅仅是容留一些小姐在其所开的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小姐想做就做,不做就走,不存在组织体系,也不存在内部分工,更没有固定的规章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小姐人身自由,不具有控制性。姜XX对店里的小姐,不存在管理和组织,更没有建立卖淫组织,所以其只涉嫌容留卖淫罪,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二、本案不存在组织这一犯罪事实。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姜XX没有组织一批人员,操纵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姜XX忠、汪XX别都带了女朋友到姜XX店里卖淫,其生活来源,也是女朋友提供。姜XX忠由于与姜XX系亲兄弟关系,有时帮忙照看一下店,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汪XX纯粹靠女朋友的收入生活,汪XX和姜XX忠根本不在姜XX的店里领取工资,汪XX从来没有拿店里的工资,也不分红,有时吃喝玩乐纯粹朋友之间的正常往来。

姜XX忠、汪XX不在姜XX店里上班,也不受其支配,与姜XX的店没有任何关系。参与打架也无非是朋友两肋插刀,哥儿们义气而已。

姜XX、姜XX忠、汪XX更不存在胁迫卖淫女卖淫这一事实,也不存在限制卖淫女人身自由的举措,店里经营的好坏,与姜XX忠、汪XX等人无关。姜XX忠、汪XX不是为了控制店里的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而来的,姜XX也没有雇请姜XX忠、汪XX来专门维持店里内外经营秩序,所以根本谈不上组织一说。

三、姜XX的犯罪,与社会一些不良风气这一大环境有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

在吉安贸易广场,有一条人们俗称的“红街”,其主要业务就是从事容留卖淫活动,且相关管理部门听之任之,还收取管理费,姜XX之所以走到这步,显然是受其影响。相反,从这一普遍现象来看,也可以认定姜XX所涉嫌的仅是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四、姜XX忠、汪XX不构成犯罪

由于姜XX忠、汪XX与姜XX所开店的好坏,无任何关系。既不在其店里上班,也不拿店里的工资和分红,他们参与打架纯属哥儿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所以姜XX忠、汪XX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请求贵院依法释放姜XX忠、汪XX。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依法采集为感!



辩护人: 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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