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能否任意解除?作者:熊伟律师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5441149/answer/1943168608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1。王新红与王斌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6527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且《股权代持协议书》系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王新红提出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海灿烽科技有限公司、杨锦江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6民终3516号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杨锦江和灿烽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明确约定“杨锦江委托灿烽公司作为自己对绿景公司人民币550万元出资的名义持股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灿烽公司愿意接受杨锦江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故可以认定本案中杨锦江和灿烽公司之间形成以股权代持形式表现的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杨锦江要求解除代持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3。王金存与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等公司登记纠纷上诉案【(2017)苏02民终5602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从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看,是江益公司委托王金存代为持有其在和洋公司20%的股权,因此,该股权代持协议是一份委托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王金存作为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016年12月19日,王金存向江益公司、和洋公司发出了解除股权代持合同的函,应当认定股权代持合同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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