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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转移恶意财产如何维权?

来源:法律快车作者:余宇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转移恶意财产如何维权?

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四条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女方开始转移财产。男方发现后,请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女方转移恶意财产

李先生和张女士于19897月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两人名下各有一家公司。2001年,李先生和张女士购买了住宅商品房一套,总价50万元,一次性支付,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05年,李先生和张女士购买一间70平米的商铺,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商铺总价80万,首付20万,余款由张先生向银行贷款,每月还款8000元。

2008年以来,由于在公司经营、家庭生活等方面缺少沟通,夫妻感情恶化,并经常发生争执。20098月,李先生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20104月,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李先生发现张女士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有关变更申请材料,将张女士自己名下的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并将李先生的股份由原来的50%变更为现在的25%,另外的50%的份额变更为自己的儿子李磊所有。20106月,李先生还发现,张女士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住宅商品房挂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出售,还未有成交记录。

据此,李先生认为张女士的行为是恶意转移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利益。20107月,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李先生分割财产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房屋和各自名下的公司。以上财产经评估之后,按各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

律师答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先生是否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夫妻之间对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地位,重大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介入干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婚姻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了“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例外情况。这里“重大理由”就包括了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张女士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公司股权份额,并且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信息挂到二手房交易市场出售。虽然房屋出售未交易成功,但是已经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让李先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会使李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张女士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正好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李先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