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提起诉讼时,谁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提起诉讼时,谁代表公司? 杜世芳 17天前 案例:某公司三个股东李某、寇某、张某(出资比例40% 、30%、30%),李某为公司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其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侵占公司财产,遂寇某和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逮捕。李某在逮捕后的取保候审期间以自己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以寇某、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由于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讼中,李某作为原告陈述后,又代表被告答辩,形成“自己告自己”的诉讼表象。 第三人寇某、张某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申请要求法院重新为被告指定诉讼参与人或要求法院采纳股东寇某、张某选举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但被法院以“被告公司未召开股东会罢免李某法定代表人身份且工商登记显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为由否定了律师提议。 上述案例并非个案,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诉讼,形成“自己告自己”诉讼表象的案件中,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多种处理方式: (1)向公司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一个机构,被告公司李某的身份为公司一个机构而非李某本人,故应当允许李某代表被告公司出庭应诉。例如本文上述案件。 (3)李某与公司在诉讼中会发生人格重合,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4)李某不能代表公司诉讼,公司应召开股东会,选派其他人以诉讼参与人身份代表公司诉讼或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本人比较赞同第4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但是在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允许该法定代表人仍可为公司的代表人,这时原告和被告的代表人为同一人,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公司的利益和其代表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很难保证公司的代表人会尽职尽责的履行自己的职务。例如本文上述案例,李某虽为法定代理人,但其已涉嫌侵占公司财产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仅明显相冲突,还实际侵害了公司利益,此时仍允许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本无法保证公司利益,故李某不能代表公司诉讼。 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诉讼,此时有谁代表公司? 《上海高院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给出明确解答“法院应当明确告知股东或董事在诉讼中不得同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要求公司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同时就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方式给出了指导“1、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约定;2、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3、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没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予以指定。4、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5、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本人认为:《上海高院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虽是上海高院针对上海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作出的指导性文件,但此《解答》不仅符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原则,也兼顾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合法权益,更能够保证案件正常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目前,山东、甘肃、南昌等省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观点同上海法院。 上一篇: 公司解散与股权代持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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