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电子投保是消费者亲自操作免责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不能证明电子投保是消费者亲自操作免责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 政务:涟水县法院 2021-03-11 17:50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代某向某保险淮安市分公司投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额为50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为10000元。保险期间,代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田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代某受伤,代某住院治疗,花医疗费50271.79元。后代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为由,拒付本次伤残费用。代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向其告知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损害了其合同利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应当对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上,均没有代某签字确认的痕迹,即使涉案保险系通过电子方式投保,也应当存在投保人签字确认的电子档案材料。在代某否认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提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电子保险系代某亲自操作完成,不能证明代某对该免责条款是明知且认可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READING 法官点评 保险人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限制以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导致消费者补偿损失的目的无法实现,也背离了保险制度的初衷。 目前,电子投保改变了保险人和消费者面对面的交易方式,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线上勾选的方式自主投保。但电子投保在给予消费者购买保险便利性的同时,不应该减轻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线上投保方式的特殊性不能成为保险人规避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理由。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投保流程的演示截图,证明在电子投保中包含阅读保险利益条款的过程,以及完成投保须知(包括公司声明、产品详情、责任免除、重点提示、声明与授权)等必须前置性确认的环节,但保险人并未将涉案电子投保过程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投保环节也没有设置人脸识别或投保人文字输入确认等足以涉案电子保险系由代某亲自操作完成的模块,涉案保险虽然确系代某投保,但整个电子投保过程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由保险业务员代为操作完成。在电子投保环节完成后,保险人也未通过网络连线、电话回访、邮寄纸质保险条款等方式就相关免责条款对代某本人进行提示、说明。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公平交易的目的,法律将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归于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消费者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权益。 End 供稿人 : 民二庭 周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