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总公司需要对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甲公司需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赔偿责任,众多业主委托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准备起诉甲公司。但是律师查询后发现甲公司已经无履行能力,多个案件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乙公司,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丙公司,甲公司工作人员透露,甲公司的钱大部分转给乙公司了。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可以主张甲、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也要对子公司---乙公司、孙公司-----甲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非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才能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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