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代孕纠纷,帮助追回30多万元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民事 案例报送时间: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业务类别: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时间: 2019 年 12 月 25 日 代理律师姓名: 李海军 律师事务所名称: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李海军律师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婚姻家庭、代孕、合同、无效、失独 案例报送单位: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地址: 吉安市井冈山大道新65号航盛大厦B座7楼 邮编: 343000 电话: 1309722130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王某某的独生子不幸死亡,王某某两代单传,儿子的突然去世给王某某造成巨大打击,王某某与妻子一直考虑再生育子女,无奈妻子年龄大不能再生育。2017年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某某,在黄某某的鼓动下,王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了《xx生殖辅助中心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委托黄某某完成王某某试管婴儿代孕需求,王某某缴纳黄某某的总金额为55万元。如果黄某某违约,协议终止,必须退还王某某在代孕中的全部费用,还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王某某依约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某支付了32万元,但是2018年上半年,黄某某告知王某某称代孕失败,要求王某某在原合同约定费用基础上再增加15万元及其他诸多费用。在整个过程中,黄某某仅仅在签订合同时与王某某见面一次,委托他人到宾馆取精一次,从未安排王某某去过医疗机构,也未安排王某某与代孕妇女或医护人员接触过,其声称的xx生殖辅助中心根本不存在。王某某要求黄某某返还所支付的费用,并且赔偿王某某实际损失,双方协商不成,故王某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本案《xx生殖辅助中心合同》是否有效; 二、黄某某是否需要退还王某某所支付的金额。 【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并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后,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违法无效,从事代孕有关的行为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明显相违背也违反了现行立法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及第12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代孕合同违法了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合同无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xx生殖辅助中心合同》是无效的,故王某某基于该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某支付的款项应退还给王某某。 【案件结果概述】 一、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一致确认,被告黄某某退还王某某合同款。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代孕的合同纠纷,王某某夫妻属失独家庭,无奈之下想通过代孕方式重拾希望,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立法是禁止代孕行为的,委托方和代孕方都处在高风险、无保障的环境中。王某某签署的《xx生殖辅助中心合同》因违反现行立法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基于该合同支付的款项若不能退还,将使这个失独家庭雪上加霜。在本案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结案,从根本上解决了诉讼纠纷,减少了当事人上诉上访的行为,同时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因诉讼而带来的诸多不便,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和建议】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和人类行为方式改变,各种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导致不孕不育率升高和失独群体增加,在二胎政策出台后,更多夫妻想要孩子,却有心无力,甚至有人在投入许多心血和金钱与后,仍未能如愿。因此,很多人将目光投向代孕服务。尽管我国现行立法是明令禁止代孕行为的,但在代孕强大的市场需求和丰厚的利润推动下,仍然出现很多代孕行为,也因此产生了各种纠纷。正如王一方教授所说,“代孕要有“刹车”,不能任意行驶。要把代孕技术放在一个特定的笼子里关着,但这个笼子不能太松,“牛栏关猫”是不行的。”要减少因代孕产生的纠纷,我们还需完善制度这个笼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立法禁止,但也不能把代孕束之高阁,完全不考虑,所以在打击非法代孕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强伦理监督和技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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